第082章
这一意见遭到了陈运达的反对。
陈运达说,麻阳集资案,若以我个人的判断,属于非法集资,是没有任何疑问的。但是,我个人判断并不是法律判断,最终是合法还是非法,需要法律作出判决。在这里,谈论的必要性不大。麻阳集资案引发了特大群体性事件,造成了巨大的损失,这就是另外一个话题了。这一群体性事件的发生,说明了麻阳市委市政府的权力失控,也说明了他们处置紧急事态不力,属于严重渎职行为。同时,我也在想,省委省政府在明知麻阳问题严重的情况下,未能采取积极有效措施,制止事态的更进一步蔓延,最终爆发了多达几十万人参与的大事件,省委省政府从中应该担负什么样的责任?有关这一点,我们常委会恐怕不能回避。
麻阳案发期间,陈运达并不在家,而是率团前往欧洲招商去了。他的这番话,极其明显地将矛头指向赵德良,这就是火药味的初始。
接下来,他的话锋一转,说,至于焦顺芝、陆楷农等人,到底是违法还是违规,我有点不成熟的看法,在这里提出来,和同志们共同探讨。首先,我们要弄明白一点,焦顺芝、陆楷农等人支持胡盈达等集资,到底是为了自己敛财,还是为了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?我相信在座诸位,和我看法一致者很多,肯定是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。至于用集资的方法解决发展所必须的资金问题,我们在政府工作的人都知道,这是个很难把握度的问题。民间入股,算不算集资?如果算,那么,我们的很多民营公司,都涉嫌非法集资。而且,我们的相关法律,也是鼓励支持民营企业股份制的。正因为有股份制的合法性这一前提,一些政府部门,为了筹集发展所必须的资金,对一些自愿的额度相对较小的集资行为,实际是默许的。如果我们认同这种默许存在较大的合理性的话,那么,涉及麻阳集资案,我认为,其初期,在政府层面,不存在主观的犯罪故意。我们可以追究其渎职罪,却不能笼统地说,他们直接参与了可能被定性为非法的这起集资案。
说到这里,场上的气氛,还比较平和,陈运达趁着这个机会喝了一口水,然后接着往下说。
他说,有了这样一个前提,我们就更容易理解焦顺芝等人参与集资的行为了。显然,作为党员干部,他们应该在这起可能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募资行为中起到带头作用。他们将自己有限的积蓄拿出来,投入到这一行动之中,并且希望获得一定的回报。这样做违法吗?如果说违法,那么,我们把积蓄存进银行,是不是也违法?我们买股票,是不是也违法?大家的目标是一致的,那就是生利。是的,他们因此获了高于银行利息的红利。可我们不要忘了,他们所获得的红利,最初是彼此约定好的,是一种纯粹的企业行为,其次,他们并没有因此额外提出要求或者索要更多的利益。如果说所定分红标准太高,参与者虽有一定错责,但主要错责不在参与者,而是在游戏制定者。退一步说,如果以这种办法生利有罪并且必须受到惩罚的法,那么,麻阳集资案所涉及的数百万人,都是有罪的。
他强调,必须承认,麻阳集资案,后来演变成了一起群体性事件,这起事件的社会影响是恶劣的,相关责任人,必须为此承担后果,这一点勿庸置疑。但是,他们到底是应该承担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?这一点值得商榷。刑事责任中,到底是获取了非法利益,还是权力变现?同样值得商榷。而焦顺芝等人,通过这起集资案,获得了巨额收益,这种收益明显存在违规之嫌,我个人同意责成他们退还违规收入。
他这样一说,不仅定了调子,而且接近于结案陈词。
第一个站出来反对陈运达的,自然是彭清源。
彭清源在陈运达发言结束后,立即接过了话头。他说,我不是很赞成运达同志的看法。麻阳集资案到底是合法还是非法,由法院来判断,我同意运达同志的说法,可以暂且不论。但相关集资公司的回报方式,到底是付息还是分红,却可以探讨一下。运达同志说,集资公司的分红行为,是一种公司行为,是一种你情我愿的合约行为。可是,我们千万别忘了,关于公司分红,大有公司法,小有公司章程。既然不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红,要么,这种分红是违法的,要么,这不是分红而是派息。如果是派息,那么,事情就更加明显了,第一,月息高达百分之二十,违反了很多法律比如银行法,比如国家与息口相关的法律法规。由此可见,焦顺芝等人所获得的利益,是非法所得。其次,再来看看他们是否有利用职务之便牟取非法利益之嫌?如果是公司分红,所有股东权益相同,分红标准就是统一的。事实上,这些集资公司的分红标准千差万别,最高的高达月息百分之二十,而且仅仅只有几个人享有,我们在这里讨论的三个人,都享有这个最高利息回报。而普通民众参与,获得的利息是多少?最高的百分之六,最低的百分之三。如果有同志说,这是公司行为,这是分红行为,那么,我请你找出这样分红的法律依据。相反,我认为这根本不是分红,而是拿回扣。拿回扣,就违法,这一点,大概不需要深入讨论吧?为什么有人回扣很低而有人回扣高得出奇?越是职位高者,回扣率就越高,这是为什么?难道不是权力变现?
唐小舟揣测陈运达此时的心理,大概一方面为焦顺芝等人的不争气而恼怒,另一方面,又不得不为柳泉帮的生存而拼争。他之所以借麻阳事件说事,倒不一定要为焦顺芝强出头,只不过退无可退,希望借此机会,向赵德良表达一种信号,你不要逼人太甚。
彭清源说过之后,陈运达脸色极为难看,差不多有点拍案而起。他说,清源同志,我想,我们这里不是法院的合议庭,也不是院长联席会议,恐怕无权定性为合法还是非法吧。
彭清源自然不会后退,他正准备反驳陈运达,赵德良伸出一只手,向下压了压,制止了彭清源。
赵德良说,我同意运达同志的意见,我们这里,既不是合议庭,也不是法院的院长联席会议。我们无权认定某一行为合法与否。退一步说,我们在座诸位,绝大多数不是研究法律问题的专家,在法律方面,发言权有限。有关法律的问题,必须依靠法律来解决。
说到这里,赵德良话锋一转,看着陈运达,说,怎么依靠法律来解决?那也就是依靠司法机关来解决。运达同志,你是不是这个意思?
这话,陈运达无法反驳。不仅陈运达,任何一个人,都无法反驳。依法治国治政,是国策,你能说不依法解决?如果依法解决,不由司法机关解决,又能由谁来解决?陈运达回应说,我就是这个意思。
赵德良抓住了这句话,说,看来,大家的意见是统一的。我们只有一个标准,那就是法律标准,只有一个途径,那就是法律途径。先晖同志,你是政法委书记,你说说看,依法律途径走,都有哪些办法?
罗先晖说,三种途径,一是公安立案调查,二是检察院反贪局立案调查,三嘛,自然就是党内立案,即由纪委和监察厅立案调查。
赵德良说,你的意思是说,要依法律程序解决,就一定要三选一?既然如此,大家都说说,三种途径,到底哪一种更适合这件案子?
陈运达是希望引向三种途径之外,既然现在成了这么个结果,他自然不好再说什么,最终还是决定双规。
这一回合,陈运达显然输给了赵德良,他心里憋着一股气,接下来讨论陵峒岩山矿难的时候,他终于爆发了。岩山矿难存在严重瞒报,这一点,已经不需要再讨论,而且,也不是常委会讨论的范围,毕竟相关部门已经立案。此次议论的是岩山矿难是否涉及行政**行为,是否应该针对可能的**行为立案。
如果说麻阳是柳泉帮的最后一个堡垒的话,陵峒就是陈运达最大的一颗钉子。陵峒县是陈运达的家乡,县委书记卿志伍又曾是陈运达的秘书,由陈运达一手提拔起来。本来,陈运达早就想将他提拔到更高的职务,只是这位老兄在陵峒干得不是太好,告状信满天飞,根本没有政绩可言,陈运达爱莫能助。据说,有一次卿志伍跑到陈运达那里痛哭,说自己被流放了,这么多年,一直窝在那个穷地方,人都憋得发霉了。陈运达动了恻隐之心,想将他平级挪一个地方,结果不知怎么回事,没有办成。
是否针对相关官员的**问题立案调查的议题之所以提到常委会上,完全因为岩山矿难瞒报性质严重,影响恶劣,群众呼声太大。试想,一个私营矿老板,如果没有背后的权力支持,他怎么敢胆大妄为,又怎么可能让死人复活?民间传言称,这个矿老板背后的权力关系盘根错节,极为复杂,不仅在县里有强硬后台,在市里和省里,都有人。他们所称在县里的人,显然是指县委书记卿志伍,至于在省里的人,不用说,那一定是省委陈运达了。省纪委集体决定,对这起案件予以立案调查。
恩^京^的^书^房…
就这一案件的立案问题,夏春和曾先后两次找过赵德良。夏春和的态度很坚决,赵德良似乎有点犹豫不定。唐小舟揣测,赵德良之所以犹豫,很可能考虑到换届在即,一切以稳定为主,最好不要触怒陈运达。尤其关键之处在于,赵德良和陈运达是党政一把手,火无论怎么烧,都不宜烧到陈运达头上。一旦触动陈运达,赵德良在中央是不好交待的。何况,三年来,自己对柳泉帮的打击已经够严厉,现在或许是该喘口气的时候了。
至于夏春和,唐小舟也有一种揣测,传说中,这次换届,余丹鸿、罗先晖、夏春和三个人都要下来,而马昭武却可能上去。若依资历以及排名,应该上去的人,肯定应该是夏春和。现在,夏春和不仅上不去,反而可能下来,说明什么?在关键时刻,他并没有坚定地站在赵德良一边。通过这几年的观察,他或许得出了一个结论,赵德良对陈运达以及柳泉帮的打击是不遗余力的。而调查岩山矿难,恰恰可以打击陈运达以及陈运达的宠将卿志伍,这自然就是向赵德良表明态度了。
可夏春和显然没有明白一点,权力之道在于平衡之道,而平衡之道绝对不是痛打落水狗,赶尽杀绝,而是借力打力以及张驰有度。如果调查陵峒官员,既有对陈运达势力穷追猛打之意,也有立案证据不充分之嫌。
纪委方面既然坚持要立案,赵德良又要充分保护他们的积极性,便采取了一种缓和的策略,同意在常委会上讨论。
让夏春和以及赵德良没料到的是,陈运达终于按捺不住了,这个议题刚一提出,他便迫不及待地发言。
陈运达说,陵峒是我的家乡,有关陵峒的事,我原本不想插嘴。可是,我还是忍不住,有几个疑问,想在这里问一问。第一,我刚才很认真听了纪委的同志报告,陵峒岩山矿难存在严重瞒报是事实,目前,正有公安和安监部门的两个调查组在调查此事。至于这起严重的瞒报事件,是否涉及个别领导**问题,纪委的报告中,并没有确凿的证据,有的只是道听途说,只是推理,只是合理想象。不错,有些案子,是通过道听途说引起怀疑,深入调查后破案的。但是,因此我们就能经常地使用这种方法来办案?甚至根据道听途说来立案?案子一旦立了,查不到证据怎么办?是不是就要屈打成招?就要制造冤假错案?无论是纪委、检察院还是公安部门,立案是有严格程序的。我们江南省省委,如果不严格遵守这一程序,又怎么能保证我们省的法律建设?保证我们的执法为公和执政为民?第二,即使陵峒县班子里的个别人可能存在贪污**问题,可我们不要忘了,我们实行的是严格的分级管理。陵峒县的案子,为什么不是陵丘市纪委查办,不是陵丘市检察院反贪局查办,而要直接拿到省委常委会?为什么要越级立这个案子,能把桌子下面的原因摆出来吗?西方社会建立法律秩序,有一个基本原则,坚持程序合法是一切合法的前提和根本。我们要不要程序合法?如果不要,那么,我们的法律制度,依凭的是什么?没有依凭,是不是人治?
话说到这里,陈运达虽然带有很大的情绪,但总体来说,还是合情合理的。接下来,他的话锋一转,攻击性就强了。他说,在这里,有些话我不能不说了。我们现在是搞经济建设,是依法治政。怎么叫依法治政,就是要程序行政,要高度重视程序正义。可实际上呢?我们现在有一种倾向,运动行政,不是按照既定的程序走,而是搞一个又一个运动。运动起到效果没有?肯定起到了效果。可是,这样的运动,置程序正义于何地?例行程序不走,寄希望于运动,结果如何?日常工作没人抓,出勤不出力,所有的问题全部堆积起来,等到运动来了的时候,一并解决。这样的思路,不是在建设,我说得难听点,简直就是在破坏。老百姓说什么?老百姓说,这是官员们在拍脑袋决策。你的脑袋就那么聪明?经历了多少代人集体摸索出来的程序,就没有你的那点小聪明高明吗?拍脑袋不是在做事,是在误党误国。
当然,他后来也缓和了一下,说自己情绪有点激动,有些话可能说过头了。在这里说出来,只是希望引起大家的反思,提请大家共勉,好好思考一下,我们有没有拍脑袋行为,有没有违反程序正义的做法。好在党内的一贯原则是,有则改之,无则加勉,相信大家也理解他的良好用心。
每个人都听出来了,他这是在对赵德良发泄不满,指责赵德良搞运动整人。
赵德良搞了运动没有?搞了,他搞的惟一运动,就是全省大反黑。客观地说,那个运动该不该搞?绝对应该,全省黑恶势力太猖獗,就算搞了那样一次大行动,都差点功败垂成,何况不搞运动?